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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記者武運波 通訊員李莎莎報道)有求別莊臣人時,連軍口頭承諾放棄5萬元債權。但事後他卻反悔,這筆錢能要回來嗎11月22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債權糾紛,判決駁回連軍的起訴。
  今年46歲的連軍是克拉瑪依市居民,經常往返於烏市和克拉九份民宿瑪依做生意。
  2010年5月12日,烏市沙依巴克區居民齊磊因做生意周轉不開,向連軍借5萬元,齊磊出具了固態硬碟借條,註明還款期限。
  2011年11月15日,連軍求齊磊幫他辦事,在他們二人的電話中,連軍稱“那5萬塊錢我不要了,我說話算話,我以後絕對不再要這個錢了……”最終,齊磊沒能幫連軍辦成事。後整合負債來,連軍向齊磊索要5萬元欠款時,齊磊以連軍已作出放棄債權的表示為由,拒絕償還欠款。
  2013年8月,連軍訴至沙區法院,請求法院票貼判決齊磊償還5萬元欠款,並承擔訴訟費。
  法庭上齊磊辯稱,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終止,債權人連軍已經免除了被告的債務,應當視為齊磊已經完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合同已經終止,原告連軍放棄債權的行為有效。
  連軍稱,他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做出的表示,放棄債權承諾無效。
  庭審中,雙方分別出具電話錄音作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2011年11月15日與被告的談話中,明確表示放棄債權,原告舉證的證據未能證實原告系在被告脅迫的情況下作出放棄債權的行為,且原告亦不存在符合民事行為無效的其他情形,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11月22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連軍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烏魯木齊:有求別人棄債權 事後反悔要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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